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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近期下发的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活动的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与旧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相比,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具体变化有:
 (一)财税〔2015〕119号文件将旧政策中“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的规定修改为“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将人文、社会科学纳入到了享受此项优惠的活动范围中。
 (二)对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财税〔2015〕119号文件在“特别事项的处理”中规定了:“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