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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发票异常处理

未核实的走逃企业异常票一律不得抵扣


 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互联网+”给“以票管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监管便利,税务机关在监管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更加容易,也更加有力。据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后,国家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及其电子底账系统的大数据进行风险比对识别。已经先后下发15批风险企业名单,要求县级国税机关逐票进行风险应对管理。税务总局直接要求县级国税机关进行逐票风险管理,力度可非一般。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既对相关问题作出了规范,也为相关纳税人善意获得或意欲购进虚假发票进行抵扣提了醒。
 异常抵扣凭证的定性
 76号公告明确,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具体由税务机关根据下述行为判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76号公告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一类情形是: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另一类情形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上述共有6种情形,走逃(失联)企业发生任何一种情形,均将被列为异常凭证的范围。
 未经核实,异常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76号公告强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如果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的,很可能面临税收滞纳金的风险。此前,对于已经申报抵扣的情形,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尺度不一,并没有一律要求先作进项转出。如今,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76号公告表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也就是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继续申报抵扣的,也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机关核实。
 对于异常凭证的处理,76号公告明确,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因此,特别提示,具体操作规程出来之前,为避免税务风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应暂不抵扣。
 此举意在坚决打击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虽然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很多人的感觉“买卖”增值税发票情况少了很多,但仍然可见许多兜售增值税发票的广告、邮件、水贴等。百度一下“虚开发票”,仍可以找到不少。
 该公告实际上是要求各地国税机关进行风险应对过程中,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122号文)精神、强化执行力、坚决打击虚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特别是对于公告中的两类情形,进项与销项不严重匹配的,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的,即使不是走逃企业,企图以购进发票抵扣虚开发票等现象,现在均被国家税务总局重点“关照”。
 给税务处理不规范的纳税人的启示
 76号公告除了其本身的主旨意义外,也给税务处理不规范的其他增值税纳税人带来诸多启示:
 一是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相背离。这主要在是商品销售过程中,由于一些商品未取得进项发票,故对外销售时,不予开具真实商品发票,开具其他商品发票。如销售眼镜的行业,发票开具为文具。规范的处理是,应向供货方取得正规发票。
 二是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一些企业的水费、电费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缴费的,导致不能入账,既减少了增值税进项抵扣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也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有的企业为了入账,不进行水费、电费的正常处理(如更改水电费户头),而是以其他发票抵顶相关开支,不实抵顶税务风险更大,一经查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规范的处理是,如更改水电费户头,取得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