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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大盘点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了增值税发票。2017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对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开具基本规定以及部分特殊规定都有详细的说明。本文为您整理了增值税发票开具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必须保证填写无误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由此可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与销货方信息必须完整填写,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等信息文件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建议完整填写。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给企业之外的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可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
 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是否必须填写
 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发票,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信息,营改增后,销售服务等应税行为无法确定这些内容信息的,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不填。但是注意“金额”、“税率”、“税额”必须填写(特殊情况除外)。
 三、品名项目
 1、文字内容与税收分类编码匹配,避免税局后台比对不符,系统自动预警;
 2、品名中出现“详见清单”、单位“批”等字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清单,否则发票不得抵扣,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可以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也可以附购物小票等。
 四、税收分类编码准确选择
 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分类编码是必选项,税收分类编码为电子底账库提供数据信息,提醒各位纳税人谨慎选择,以防系统自动预警。
 五、“金额”、“税率”、“税额”栏特殊情况填写
 除按照正常税率、税额开具发票外,对于特殊的业务,比如差额征税、 免税、减税等业务的开具情况如下表: 种类 税率 税额 部分业务举例 正常税率/征收率 17%/11%/6%/5%/3% 金额*税率/征收率 正常业务 差额征税业务 *** 含税金额/(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 旅游、劳务派遣、安保服务、人力资源等 免税业务 免税 *** 销售肉蛋蔬菜、保育费等 减按1.5%征收业务 *** 含税金额/(1+5%)*1.5% 个人出租住房 减按2%征收业务 3% 金额*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0%税率业务 0% *** 跨境应税服务 不征税收入普通发票 不征税 空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开票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六、“备注栏”必须按照规定填写
 发票备注栏信息一定要重视,特别是营改增后,发票备注栏备受关注,备注栏信息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比如:建筑劳务、交通运输服务、差额征税等业务,发票备注栏要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否则作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待。
 七、盖章问题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所以,发票盖章必须是发票专用章,若为财务专用章、公章等都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自开发票和代开专票必须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只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发票章不清晰能否重新加盖?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是各地理解不同,比如大连国税回复:
 问: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北京国税回复:
 问:纳税人开具发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够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具。
 深圳国税回复:
 问: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所以,我们建议,为避免争议,实务中应尽量避免二次盖章,同时也避免接受二次盖章的发票。
 八、开票人和复核人必须填写,而且不能为同一人
 开票人和复核人是否能为同一人税法暂无相关的明细文件规定。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