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实务
关注发票开具

不容忽视的发票备注栏信息


 增值税发票的填写一直都备受关注,尤其营改增之后,发票开具有很多新要求,其中关于发票“备注栏”新规不断,本文为您梳理发票备注栏的相关信息。
 一、建筑服务——必须的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仅限定于“提供建筑服务”有上述要求,如:购买建筑材料、接受设计服务没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二、销售不动产——必须的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三、出租不动产——必须的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自行开票和税务机关代开都有上述要求
 ——备注栏未按上述要求的,属于不合规发票
 ——接受方和开票方都需要关注
 四、差额开票——自动打印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上述要求仅仅是指“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差额纳税业务,比如劳务派遣、知识产权代理就有上述要求,建筑业简易计税差额纳税业务、提供水费简易差额纳税业务等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上述要求
 ——自动打印: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五、异地代开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发票—自动打印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六、保险发票备注栏可报销——报销注意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1号):
 【例】纳税人接受的保险服务价税合计为900元,但委托支付车船税360元,则360元出现在发票的备注栏,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是900,但是纳税人入账金额是900+360=1260元,该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1260元支出的入账凭证。
 七、单/多用途卡业务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3号)规定:
 (1)单用途卡业务中,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2)多用途卡业务中,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八、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代开要求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九、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有上述要求
 十、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中对于备注栏的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十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不按要求填写的风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项第(三)点第11款: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