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华
小微企业优惠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