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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如何填写?本年度享受哪些优惠?有政策、有案例、有解析~~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二)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②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4、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5、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表填写
 必填申报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二)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填写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实际利润额”的金额与15%的乘积填入附表三第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第3行“其中:减半征税”。
 (三)附表三《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的相关数据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数据缴纳税款。
 五、案例分析
 案例1:某企业201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第一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0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500000元,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案例2:某企业2017年1季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00000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15000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600000元,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
 案例3:某企业2017年1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400000元,因新政策尚未出台,预计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为500000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二季度申报表填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