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华
视同销售
如果将产品用于公益捐赠,税法上视同销售。如果产品售价为1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不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10万元?
答:不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10万元,而是这里要确认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10万元,同时要确认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成本的。具体来说,以货物对外捐赠是要分解为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的,请结合下面的举例理解:
假定某居民企业2012年利润总额10000万元,经查利润总额中反映如下公益性捐赠项目,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向某单位捐赠自产货物,同类不含税售价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
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700+1000*17%
贷:库存商品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0*17%
所得税分解为视同销售和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首先,视同销售业务
增值税方面:应纳增值税1000×17%=170万元。
所得税方面:调增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000,视同销售成本7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300万元。
(提示:视同销售收入1000是广告费和招待费限额的基数)
其次,捐赠业务
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1200万元
实际捐赠额=700+1000×17%=870万元,
捐赠限额大于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营业外支出 700+1000*17%),准予扣除87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00+300)×25%=25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