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华
视同销售

总公司在成都,如果成都总公司把一批货物运送到西安一个自己设的仓库,仓库并非一个分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因此,西安仓库没有进行独立的增值税登记,与总公司属于“统一核算”,此时要不要视同销售,取决于这批商品是否被仓库“用于销售”。


 一般情况,仓库是不开发票、不收款的,只发货。代理商提货后,直接向部总付款、总部开票。那么,就不用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