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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申报

重磅新政!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这些“坑”要警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要求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再报送相关资料,这也说明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推进又深入了一步,有效的减轻了企业的办税负担。在享受这项利好政策的同时,对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做以下温馨提示:


 一、归集方式


 在对留存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时,仍要区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如果属于清单申报的范畴,可以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如果属于专项申报的范畴,则应逐项(或逐笔)进行列示和准备。


 属于清单申报的事项如下: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上述之外的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范畴,企业无法准确判别的可以按专项申报的要求进行准备。


 二、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如法院判决书)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如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根据资产损失的类型不同,需要准备的具体资料也有所区别,常见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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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虽然不需要在年度申报的时候一并报送资料了,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填写并“大胆”扣除了,而是说明企业承担的责任更重大了。不仅要保证A105090表填报数据的正确性,还要保证留存备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