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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哪些"证据"才会被税务部门认可?

  业务描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资产损失,如:


 1、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2、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


 3、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无论企业发生何种损失,也无论是以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都是需要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那么,申报时需要提交哪些有利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政策解析


 当然,以上这些“证据”是笼统的,如果具体到某一项资产损失时,再根据该项资产的性质准备相应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