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华
资产损失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那么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可否确认为损失?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才不可以抵扣,而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比如,自然灾害、火灾等损失为其他原因损失的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不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可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确认为损失处理;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不作为存货损失的计税成本,不应作为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