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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不可结转以后年度


 随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一些问题逐渐被提出来。如目前已有人关注到本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不完怎么办?


 根据暂行办法,各项目的扣除标准已经比较明了,毕竟此次暂行办法,主要便是就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进行明确。而就目前的规定来看,基本都是通过定额扣除实现。


 具体来看,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下: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3600元或48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支出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虽然各扣除标准已经明确,但由于涉及项目较多,难免存在本年度扣除不完的情况,显然,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是否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确实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事情。


 而按照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如果不想浪费扣不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何合理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对于纳税人来说值得思量;若扣缴义务人从专业角度给纳税人提出可行的建议,也是有利于人力资源管理的举措。


 当然,目前来看,暂行办法仍然不是最终结果,大家还可以在2018年11月4日前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提出意见。如果对此提出的意见较多,或许也有调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