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同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二者可以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