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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了!

  4月1日起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了。这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的确是一个大好消息。因为我们绝大部分企业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比如说员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取得的飞机票、火车票和出租汽车票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修改删除了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关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相关规定。

  文件还同时规定了取得发票种类不同如何进行抵扣的几种情形:

  1、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这里注意适用条件,一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登机牌不行;二是计算时的基数是票价加上燃油附加费,不包括机场建设费。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5、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注意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比例是3%,与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不同。因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大部分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目前运输企业系统无法实现价税分离,因此全部统一按3%抵扣了。

  这样一来,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又可以抵扣一部分进项税额,切实降低了我们纳税人的负担。实务中大家一定要注意索取相关的票证,以充分享受政策的红利,另外还特别提醒注意以下几点: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购买的国外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按规定抵扣。

  2、票据取得日期为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3、对于专门用于福利、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

  4、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抵扣必须是行程单,登机牌不行;计算时的基数是票价加上燃油附加费,不包括机场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