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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

新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要点解析

  2019年3月21日,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以下简称“15号文件”)出台,出台后的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表发生了哪些变化及填报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

  一、申报表的删减

  15号文件废止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及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再填报上述两张附表,只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简称“一四一”,即一张主表,四张附列资料及一张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由之前的8张报表减少到6张报表。

  二、申报表的变化

  15号文件修订并重新发布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三、申报表填列实务中注意的问题

  1、 税率变化后开具的16%和10%的税率申报表应如何填写?

  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所以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的,直接将16%和13%税率按对应的征税项目合并填写在对应的行次中。将10%和9%税率对应的不含税收入合并填在对应行次中。

  2、 不动产不再分2年抵扣,申报表如何填报?

  15号公告废止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明确了纳税人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同时登记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栏,第9栏不参与第12行计算,做为统计资料列报。

  3、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填列呢?

  根据15号文件的填报说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第10栏不参与第12行计算,做为统计资料列报。

  4、 加计抵减税额应如何填写?

  可以加计抵减的具体金额,需要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来归集。将“加计抵减情况”作为该表的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