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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详解

  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其中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具体应用这个政策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一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范围是什么?是不是6%税率的纳税人都可以享受呢?

  文件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是可以享受的。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所以并不是所有适用6%税率的纳税人都是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的。另外具体销售额比例的计算是分两种情况的: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很好理解,那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不好理解,尤其是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或是判定销售额的时候企业成立还不足三个月的情况,我们通过以下案例帮助大家理解:

  某现代服务企业4月2日设立,5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4月、5月、6月从事现代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条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时间应为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也就是5月1日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是在7月才可以确定销售额是否达到条件,5月、6月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在7月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就可以。

  这里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是纳税人当期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呢?

  文件规定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也就是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所以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是计提加计抵减额后如何抵减呢?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通俗的说就是用抵减前的当期应纳税额和当期的可加计抵减税额进行比较,按孰小的原则进行抵减。

  四是符合条件通过哪些程序来实现抵减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另外注意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五是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及附件里明确,可以加计抵减的具体金额,需要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来归集。将“加计抵减情况”作为该表的第二部分。在加“计抵减情况”部分,还设计将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的加计抵减情况分别单独列示。不仅如此,加计抵减的起初月、本期发生、本期调减、本期可抵减、本期实际抵减和期末余额,以表中台账的形式予以反应。反应在主表里的第19栏“应纳税额”的本月数内。虽然在主表的表面上,显示该栏的计算公式为“19=11-18”,即销项税额减实际抵扣税额。实际上在主表的填表说明里明确: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