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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与“加计抵扣”别傻傻分不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一出台,很多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候就混淆了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的概念了,39号文件中所说的加计抵减政策是国家对于部分服务行业给与的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正常进项税额抵扣的基础上,在按当前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称为“加计抵减”。

  再看“加计扣除”,这个说法不但在增值税中有,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有的。在增值税上农产品有加计扣除的说法,根据39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这个条款中可以看出,如果是生产的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是允许再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的,也就是说,原先是按9%的扣除率计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在是可以再加计1%的扣除率,也就是按10%的扣除率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样就很明显的可以看出,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政策的计算方法不同,适用的范围也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再看下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的几种情况: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是明显的不同,计算方法还有适用的范围等都有所不同,所以纳税人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概念,适用的范围以及计算方法,准确使用,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