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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相关新政您了解了吗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称《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务操作中大家还是遇到了各种操作问题,那此次《公告》第一条就明确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的三个实务常见问题:

  首先《公告》明确了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范围,抵扣范围仅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这也延续了增值税一贯的规定,即:与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考虑到实际业务中纳税人用工形式的多样性等问题,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纳税人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旅客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公告》还明确了关于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要求开具的作为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尤其是在纳税人接受劳务派遣时,派遣人员在取得发票时要提请其格外注意这一点。

  最后,《公告》明确了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的衔接问题,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以上就是《公告》中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