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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汇算清缴

公民个人向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新冠无情人有情,在湖北省武汉市面临最严重的肺炎疫情影响时,全国人民在精神和物质上为武汉市抗击疫情第一线的医疗工作者提供莫大支持,不仅喊出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口号,更是以捐善款、捐口罩等医用防护器具的方式落实。在我国迎来首个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之际,网友热议,公民个人向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应该如何扣除?本文将对热点予以解答。

  问题一:3月1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因此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2019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尽管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年3月)。具体扣除方法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问题二:捐献医用物资,如医用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等,如何确定扣除金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因此,建议捐赠者保存购买物资时取得的以捐赠者个人为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取得发票的,建议捐赠者保存相关付款凭证,在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物资价值时提供参考。

  问题三:捐赠善款,应当保留哪些材料?能否全额扣除?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公民个人向疫情灾区捐献善款的,应当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索取捐赠票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捐赠票据是指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相关票据应当留存五年。

  第二,捐赠善款并非可以全额扣除。公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但是需牢记,捐赠善款乃爱心之举,绝非税收筹划之工具。

  问题四:公民个人向特定医疗机构进行捐赠,与向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一样吗?

  答:划重点,不一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公民个人捐赠的渠道是:1、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根据财税[2010]45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建议捐赠者在捐赠前对接受捐赠的机构是否在其省及民政部门公示的名单之列。显而易见,医院等特定医疗机构不在此列。而查阅《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列入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但是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部分公益性社会组织在接受捐赠的程序上进行了灵活处理。2020年1月30日,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指出,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但是,此举亦引发争议,一是违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等上级机关的政策规定,二是给恶意骗取捐赠扣除留有余地,即定点向关联单位捐赠再向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但还是那句话,捐赠善款乃爱心之举,绝非税收筹划之工具,更非谋取非法税收利益之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