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汇算清缴后税局发现企业存在未取得发票的支出是否需要补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税局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企业如果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还没有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是需要到税局进行更正申报的,如果在以后年度取得了发票,是可以追补到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