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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

D 级纳税人一月领取一次专票是否需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是从事服装销售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纳税人,辅导期内一月领取一次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否需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 价为 D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 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 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 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七)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第九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作为 D 级纳税人,在辅导期内一月领取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预缴增值税。若一个月内多次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