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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味”中的财税问题

外购礼品的涉税处理

  很多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礼品赠送的问题,岁末年初,企业与客户之间的感情联络无可厚非,我们企业在忙碌一年的同时都会购买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礼品来赠送给自己的客户,从而达到巩固老客户,发展新客户的目的。如何在礼品赠送的过程中避免税务风险确实是企业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是增值税的涉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显然,如果外购的礼品用于业务招待目的所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如果是用于宣传无偿赠送就需要视同销售,如果企业在购买时明确是用于招待目的赠送给客户的,可以要求销售方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避免平台不抵扣勾选的一个操作。但是实务中关于企业外购招待用礼品后无偿赠送给客户是进项不得抵扣还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争论都没有停止过。实务中还需要和主管税局做沟通。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交际应酬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公司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并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确认视同销售的同时注意相关采购成本是计入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的一个区别,这也涉及到税前扣除的比例的问题。如果赠送礼品确实是招待的目的,比如赠送的对象是企业合作多年的老客户,礼品的相关支出应记入业务招待费,并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如果赠品的的对象潜在的客户,目的也是为了发展新客户,加深企业形象,比如在礼品上印有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相关支出应该记入到业务宣传费,并按税法规定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将外购礼品送给客户,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还需要提示大家的一点是,如果是年会中随机赠送礼品的,应在扣缴客户端分类所得申报表中,选偶然所得,勾选"汇总"方式,无须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直接填入扣缴的收入总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