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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味”中的财税问题

企业过年发红包如何扣税/税前扣除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补充】偶尔所得的个人税率为20%,由派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提醒】企业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发放的红包金额在5元以下时,不用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2.不需要领取人的身份证信息(同时也不影响领取人的低保审核、住房补贴和政府相关审核)(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若需汇总申报,要先到税务大厅通过【扣缴汇总申报设置】模块,按所得项目开通汇总申报。(2)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该所得项目2020年前税款所属期不可用)——摘自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1年1月18日)

  【案例】《雷保忠与北京小米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5民初22330号)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按照红包性质,税前扣除。如由于促销发放的红包,按广告宣传费标准税前扣除。(2)税前扣除凭证——不需要发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非现金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总函[2015]409号: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