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华
新政集锦

提供广告服务 2021 年能否继续享受免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企业,2020 年度享受了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请问 2021 年我公司能否继续享受该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第一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 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 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5 号)第三条规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25 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第四条规定,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 2021 年可以继续享受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