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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异地建筑服务月销售额未超 15 万是否就地预缴

  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本月合计销售额大于 15 万元,其中一笔跨地级市的异地 建筑服务销售额为 8 万元。请问我公司本月提供异地建筑服务的销售 额不超过 15 万元,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第 17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 照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5 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5 万元,但 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5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 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4 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四项“ 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 15 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解答如下,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 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 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 10 万元提高至 15 万元以 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 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本月取得异地建筑服务的销售额不超过 15 万元的, 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