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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金额再次提高!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就立刻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予以了明确,我们就一起关注下最新文件的要点: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公告中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为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中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依旧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了免税政策后就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了。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依旧不需要预缴税款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不同主体适用政策不同

  第一种情形 :公告第六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第二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公告第六条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的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公告中明确了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