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力度提升
2021年4月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
12号公告中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进入四月,财务朋友正在进行第一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工作,各地税局申报系统已经进行了升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经切实享受到了优惠力度。
一、相关政策规定
(一) 出台背景
2021年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需要再帮一把。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各地要把减税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
(二) 前期政策回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单概括小型微利企业(依据:财税[2019]13号):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按照5%(25%×20%)计算缴纳;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按照10%(50%×20%)计算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综上,根据12号公告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单概括小型微利企业(依据:12号公告):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按照2.5%(25%×20%×50%)计算缴纳;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按照10%(50%×20%)计算缴纳。
举例说明:
假定某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200万元,依据财税[2019]13号,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100X5%+(200-100)X10%=15万元;
依据12号公告,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计算:100X2.5%+(200-100)X10%=12.5万元。
优惠力度提升后,该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减少:15-12.5=2.5万元。
二、填报需要注意事项
(一)相关指标的计算公式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财务指标填报注意事项
1、季度申报表本年累计数填写的是年初至本季度末累计金额。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勾稽关系。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如果企业期间费用有发生数,期间费用不需要单独体现在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上。
3、如果第一季度想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先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年度汇算申报完成后,系统会根据利润总额自动带出弥补亏损的金额,如果未完成年度汇算的,则第1季度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等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后在第2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再行弥补。
4、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新增13.1(系统自动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