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Policy interpretation
专家解读,为您解忧!

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时间:2024-01-04 15:43:29.0    来源:

  跨期发放工资是实务工作中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但是跨期发放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除是大家一直纠结的事项,本期政策解读我们通过案例和大家分享企业补发以前年度工资薪金如何税前扣除。

  【案例】

  某企业2022年成立,当年总计计提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其中,当年度发放70万元,2023年4月份补发2022年薪资20万元,2023年10月补发2022年薪资10万元。该企业2023年总计计提应付职工薪酬120万元,2023年度发放100万元,假定2024年5月补发2023年度工资薪资20万元。

  咨询问题:

  1、该企业202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是多少?

  2、该企业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是多少?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2022年实际支付给职工的70万元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补充规定,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所以说该企业在2023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即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的属于2022年度的应付的工资薪金支出20万元也是允许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的,而企业2023年10月补发的2022年的薪资10万元,不允许在2022年汇算清缴时扣除。

  该企业202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金额合计为90万元(=70+20)。

  再分析2023年:

  1、该企业2023年度实际支付的本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100万元允许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2、该企业2023年4月份补发的2022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20万元已经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因此本年度不能重复扣除;

  3、该企业2023年10月份补发的2022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10万元属于该企业在2023年度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工资薪金,允许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4、该企业2024年5月份补发的2023年度的工资薪金20万元允许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202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金额为130万元(=100+10+20)。

  【案例总结】

  1、本案例中该企业2023年10月份补发的2022年度的工资薪金10万元,应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2022年度税前扣除,还是应该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这个是大家最为困惑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我们认为该部分工资支出只能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追补至2022年度税前扣除是错误。因为根据“关于企业支出追补扣除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该文件规定“应追补至相关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支出”,是“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很明确,以上支出属于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支出行为,不包括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另外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是税局公告,对于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均未强调按会计所属期,而是明确指向“支付”。因此,该企业2023年10月份补发的2022年度的工资薪金10万元,不应追补至2022年度税前扣除,而应该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

  2、该企业2023年4月份补发的2022年度的工资薪金20万元,能否可以不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而是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我们也认为如果企业选择这么处理,完全没有问题。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是“准予”,而不是“应当”,更不是必须。基于以上分析,该案例中不同年度的工资薪金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应该还有几种正确组合,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实现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