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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锦囊”

时间:2024-01-05 16:07:45.0    来源: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宽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该缴纳多少文化事业建设费?打开这份“政策锦囊”,我们一起读懂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主体

  (一)缴费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可以明显看出,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而娱乐服务业包括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提醒】提供娱乐服务,没有扣缴义务人。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税范围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三、费额计算

  (一)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醒注意的是,文建费的计费销售额均为含税价!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期限、时间和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

  五、目前适用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减免

  1.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