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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税前扣除政策梳理

时间:2024-02-29 09:21:30.0    来源:

  保险费是企业费用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面包括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也包括企业投保的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品种。那么,对于企业来说,这些保险费用是否都可以税前扣除呢?本期我们就将保险费的政策给大家做梳理。

  一、人身保险

  1、社会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特别注意的是实务中经常有企业给职工缴纳了医疗保险还报销医药费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医药费是不能按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2、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里一定注意受雇的全体职工的理解?是一个也不能少吗?

  实务案例:某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 239 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 680 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 471 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 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本文件强调的是普惠性,从实务操作来看把控的口径是普惠性。并不是一个人都不能少。

  3、商业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这里的特殊工种总局并没有明确,实操中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特别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一定注意实务中有企业职工缴纳的集体人身意外保险(因公因私都可以保)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二、财产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为52号公告未出台之前,实践中,对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业界意见不一,有的税局则认为不属于财产保险不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所以实务中还有人存在疑虑,目前企业可以放心进行扣除,另外一定注意既然认为是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了,那就是企业费用,如果开具的专用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当然也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

  以上就是关于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目前正处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时期,大家一定要把控好政策,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