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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政策梳理

时间:2024-03-08 14:59:44.0    来源:

        公司经营都希望盈利,但投资有风险。那企业如果发生亏损,在所得税上如何进行弥补呢?此处的亏损是企业会计账上的亏损吗?带着这些疑惑,我们一同来梳理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相关政策。

  一、基本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从上述政策我们可以看到,亏损不是我们会计报表上的亏损,它是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的规定进行一系列的纳税调整后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可以在5个年度内进行弥补。

  二、政策要点

  1、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2、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①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③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④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⑥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4、对外投资发生亏损时的亏损弥补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5、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弥补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三、弥补亏损的特殊规定

  1、自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 10年。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电影行业 2020 年度、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